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民初号
原告:赵晓航,男,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国家海关总署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婷婷,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晓航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航,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婷婷、秦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晓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百度公司赔偿赵晓航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2.百度公司向赵晓航提供“俏女佳人”真实的全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3.百度公司变更或撤销其用户协议中不具法律效力的条款及免责声明内容;4.百度公司向赵忠的遗孀、赵晓航的母亲当面赔礼道歉;5.百度公司消除对赵忠及其家人的不良影响,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人民日报、解放军报、新浪网刊登)和百度公司 判 长 赵长新审 判 员 陈广慧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丽
编辑:任惠颖
转载请注明:http://www.biletuoliyaa.com/ddts/9640.html